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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全国一张网”运行有了重要制度保障

2021-07-16 12:02:29  来源:中国金融商报     编辑:翟晓燕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发布《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储运服务、运行调度、应急保供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明确了各主体在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专家认为,《办法》实施后,将为我国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和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是深化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突破性探索,是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完善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有助于确保我国冬季天然气保供工作顺利进行。

各责任主体明晰 与产供储销系统一脉相承

《办法》中明晰了各主体的责任和作用,实操性强,与我国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一脉相承。关于应急保供,《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天然气应急保供指挥。国家管网集团负责全国天然气应急保供协调调度。各地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民生用气保障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应急保供。供气方负责保障天然气资源供应,履行合同,配合应急保供。用户履行合同,配合应急保供。”《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省(区、市)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 3 天日均消费量的地方天然气应急储备。受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管网集团储备并管理一定量的国家天然气应急储备,并配套新增采气及输送能力。”《办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国家管网集团牵头制定全国天然气应急压减预案,掌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天然气应急压减预案、供气方可中断用户压减预案。”《办法》还明确,管网运营企业承担保障天然气管网设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公平提供运输、存储等服务。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董事、副总经理付少华表示,《办法》中对管网设施第三方开放与运行机制、保供责任划分与实施办法、监管规则和内容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强。特别是在应急保供方面,对天然气保供市场主体责任中存在的模糊点和空白点首次提出明确规定,能够及时有效的应对即将来临的冬季用气高峰。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刘毅军表示,国家管网集团成立运行以来,“全国一张网”建设进程明显加快。如今,该《办法》出台,为“全国一张网”的运行管理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范。该《办法》从管网设施常态化运行调度到应急保供管理两个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划,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市场各自的角色、责任和需要发挥的作用,实操性强,有利于推动天然气管网设施更加安全、稳定、合理、高效的调配,进一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运行调度刚柔并济 市场作用体现

“在运行调度管理方面,《办法》的规定既有刚性又有弹性,既符合现阶段管网运行实际,又充分发挥了市场作用。”付少华表示,交易中心将充分发挥自身作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办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托运商应当保障管网设施进出气量平衡”,并明确了具体的气量差值比例要求。同时在第十六条中提出“管网运营企业可在允许额度内为托运商提供不平衡气量借气服务;可利用自有储气设施为托运商提供不平衡气量存气服务。”“使用不平衡气量借气方须在7日内向管网运营企业还气,逾期未还的,管网运营企业可扣减使用方相应数量的下载气量。对无法通过扣减还气的,管网运营企业可通过交易中心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代购气量,费用由使用方全额支付。推动建立第三方气量平衡辅助服务市场。”“使用不平衡气量存气方须在7日内提取存气,逾期未提的,管网运营企业可扣减使用方相应数量的上载气量。对无法扣减上载气量的,管网运营企业可通过代储或在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拍卖方式代销气量,与使用方据实核算,费用由使用方全额支付。”

刘毅军表示,在运行调度方面,《办法》第十六条中提到,推动建立第三方气量平衡辅助服务市场,通过交易中心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代购气量、公开拍卖方式代销气量。这些做法是引入市场化机制来促进管网平衡的创新探索,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管网设施进出气量平衡。

监督管理科学有力 促进公平开放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国家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准入标准,国家管网集团依照标准确认合格托运商,合格托运商名单应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相关监管。”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国家天然气管网设施容量服务分配规则,国家管网集团依照规则开展容量服务分配,年度及以上容量服务分配结果应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相关监管。”第三十二条提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组织对管网运营企业、托运商、供气方、用户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公示等制度,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

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天然气市场研究所所长陈蕊表示,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对国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实施监督管理,特别是在托运商准入标准、管网设施容量服务分配方面明确提出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有利于保障基础设施的公平开放,进一步加强与托运商、资源用户之间的合作,提升天然气管输服务质量和水平

付少华表示,有关部门这一系列科学有力的监管措施,有助于提高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管网设施开放行为,维护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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