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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的“ABCD”

2023-03-30 11:25:15  来源:中国金融商报     编辑:LIZHENG

编者按:在2023年2月16日的中国政府采购峰会上,业界代表围绕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的话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本报此前已对会上观点进行了摘登。相关报道一经发布,又在业界掀起了一股讨论的小风潮,业界人士感觉意犹未尽,又纷纷建言献策。

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征启:

信用评价的“ABCD”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的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活动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讲究信誉,不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不规避法律法规,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增强公众对政府采购过程的信任,促进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该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具体如何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建议如下:

整体上,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可以按照公司基本情况、业绩、人员情况、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失信与处罚情况、采购人及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执业信用评价情况进行量化计分等方面综合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周期制管理,计分周期为12个月,登记不满1年的新公司,当年不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分值按计分分为A、B、C、D4个等级。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满1个周期后,重新进行计分。

对于“人员情况”,应重点关注。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代理机构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是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人员,但在现实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的代理机构人员未经任何岗前培训就直接上岗,对采购文件的模板进行简单替换、复制、粘贴,一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就形成了,这样的代理,其产生的后果可想而知。

政府采购代理行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代理机构要在信用评价中胜出,应当制定自身人才培养计划,完善培训制度,通过不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代理从业人员。

同时,建议在采购代理活动中的从业人员对于自己所代理的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即在委托代理时,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并将其身份证信息录入政府采购备案系统(相当于源代码),在采购系统内对从业人员所代理项目进行跟踪评价,一旦此人员在采购代理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对其实行终身“禁赛”的处罚。

对于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为D级的,应当予以限期改正,改正时限6个月,在限期改正期间,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财政部门。整改方案内容应注重实效,查漏补缺,改进不足,切实提升执业水平。同时,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工作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于A级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如一个评价周期内)免于抽查。B、C两个级别抽查比例不少于年度实际开展政府采购项目总量的25%。在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或查实代理机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总之,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是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要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确保代理项目合法合规,共同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文字整理/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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