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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预算当休矣

2023-01-21 11:19:08  来源:中国金融商报     编辑:LIZHENG

【探讨与争鸣】

用转移支付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时切忌“大手大脚”

“顶格”预算当休矣

■ 宋军 刘明明

快到年底了,又到了不少采购人的“突击花钱季”,特别是上级转移支付的补助、专项等资金,大都想突击花完。除了此种现象外,还有一种现象更值得警惕,那就是很多采购人对于上级转移支付用来采购的钱,在做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时,总是“顶格”用完。

为何这样说?这是因为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笔者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岗位上,发现总有采购人说,这是上面拨的钱,必须花完,不然会收回,有多少花多少,“顶格”做预算。更有甚者,对采购代理机构明确提出,不要求或不考虑采购活动有节约资金。笔者曾站在狭隘的本位主义立场,认为这有一定的“道理”,各部门向上争取的资金,钱花在本地,对本地经济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前些年,中央财政状况良好,转移支付的资金也多,因此,对这种情况的评审一般不是很严格。

可此一时彼一时,由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财政预算收入增长乏力。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提振经济的措施,一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增加政府采购规模,试图通过政府采购来提振经济;另一方面,要求政府过紧日子,把有限的资金花在“刀刃”上。

而近来,笔者在采购人中又听到了“顶格”做预算的声音,还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不考虑价格问题,只要供应商不突破预算价格就行,供应商也十分“配合”,投标或响应报价也只在预算资金或最高限价的基础上打0.5%—1%的折扣。

笔者认为,这种“顶格”花钱的做法必须摒弃。换言之,要警惕和防范将转移支付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指标“顶格”用完。

而造成采购人“顶格”做预算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部分采购人没有大局意识和节约思想。有些采购人在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存在大手大脚、“花别人的钱心不疼”的思想,很少注意采购活动的经济效益问题。有些地方负责人也认为,反正是上级补助资金,不用完可惜,同时,怕来年再争取资金时,上级会减少份额。

二是预算不精细、不科学。政府采购预算一般是上年度的8月份或9月份,而执行是在第二年,各种因素都发生了变化。如果在上年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采购人没有进行采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预算时没有精细、科学地进行市场调研,再加上中央、省、市三级因经济水平的影响因素不同或不等,采购项目必然出现预算不精准,与下级经济状况和实际脱钩。

三是缺少奖罚机制。因为没有奖罚机制,有些采购人认为,对于上级补助资金的政府采购,节约的不是本单位的钱,要尽量花完,所以一般都是“顶格”做预算。有些上级部门还经常透露一种不好的思想,即“我给你钱,你都办不好事”,这也导致下级采购人总是按下达的转移资金数“顶格”做预算,买配置最高的、最好的设备。

四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目前,对于采购环节,无论是采购人还是监督管理部门都较为重视,但在使用环节以及其使用的绩效上还存在问题,特别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对采购对象是否发挥了应有的或最大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无法判断,没有形成完整的政府采购闭环,无相关数据分析,对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没有实际参考价值。这势必导致今后的每一个相类似的采购活动都是“全新的”,使得预算不精准。

为警惕和防范下级采购人在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采购时“顶格”做预算、用完预算,笔者建议,从源头抓起。

一是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过紧日子与实施提前采购和扩大采购规模并不矛盾,要统筹考虑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提前采购和扩大采购规模既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注重节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推行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精细政府采购预算,科学编制采购需求。

二是市县级采购人在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采购前,要依据本地的经济状况来测算采购预算。不可按中央或省级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作为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一般情况下,一类城市(中央)和二类城市(省级)的经济水平跟市县比,要高出5至8个百分点。特别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其采购项目预算是按全国平均经济水平概算的,因此,对于上级补助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特别是县市一级的采购项目,其预算价或最高限价就应下调5%以上。同时,财政投资评审应加强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其财评结果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编制依据。

三是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奖罚机制。激励采购人从大局出发,实行奖罚分明,对节约者在转移支付上优先考虑。

四是加强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采购项目的审计工作。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采购项目的审计要审“两头”。“一头”是资金的转移支付方,重点审计其转移支付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有无拨人情款、关系款问题,转移支付资金的标准等。“一头”是资金的使用方,重点审计转移支付采购资金使用预算的合理性、采购项目需求制定的科学性和采购过程的合法性。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重点加强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同时,加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数据库的建设。依据政府采购的国际惯例和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经验,政府采购的节约率一般在预算金额的3%—8%。因此,上级转移支付的资金政府采购项目,其经济效益评价的节约率可定为5%为一般,8%为合格。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效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重点对类似项目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结论和审计结果反馈给转移支付资金的上级部门。

六是在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的选择上应科学合理、合规合法。对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在招标采购中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七是对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实行归集,统一回归财政预算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使用。如,预算资金来源为上级转移支付,应将节约资金“原路返回”。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湖北明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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