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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再迎强监管

2024-01-24 09:02:25  来源:中国金融商报     编辑:翟晓燕

原标题:让利于民 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再迎强监管

上证报记者获悉,1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保险公司的银保渠道产品设计、费用管理及佣金支付、经营结果回溯到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业自律作用,对银保业务进行了全链条、全过程规范。

作为人身险市场第二大渠道业务,银保业务强监管态势延续,将推动行业更好让利于民。业内专家表示,2023年9月以来,监管部门从严格“报行合一”要求,到引导险企强化费用管控,再到此次全链条规范银保业务,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推动银保业务负债成本下降,给保险公司拥有更多让利于民的空间,实现保险为民、保险惠民的初衷,推动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抓源头:产品备案时明确总费用水平

抓源头、堵“小账”,通知明确银保业务总费用水平。

一位险企总精算师表示,根据监管要求,人身险产品进行监管备案时,会向监管部门报送附加费用率。附加费用率水平决定着销售这款产品的总费用水平,本应合理大于佣金率。这样险企向银行支付佣金之后,才有空间支付业务人员薪酬、培训费用等其他经营成本,保证一款产品在费用方面不会出现亏损。

“然而,在新产品备案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并没有合理地确定附加费用率与佣金率,导致该款产品在备案定价时就存在经营风险。”一位险企总精算师表示,此外,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一些保险公司还以做“小账”的方式,通过培训费、招待费、业务激励费等名目向银行转移支付费用,导致其实际佣金率水平远超备案时的佣金率。

针对这些乱象,《通知》通过明确附加费用率水平和结构,堵住银保业务费用乱象源头。

《通知》指出,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产品在备案时,应当在精算报告中明确列示各交费期附加费用率和附加费用率结构。附加费用率即可用的总费用水平,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率、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其中佣金率应列明上限。

督执行:保险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共同担责

规范产品备案只是第一步,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照备案条款和费率水平执行才是政策落地见效的关键。

在保险公司执行层面,《通知》明确,保险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代理渠道的业务、财务、内控及预算考核机制,确保下属分支机构有效落实“报行合一”要求。分支机构应当按总公司要求严格落实“报行合一”工作。

所谓“报行合一”,是指严格落实“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产品条款和费率”的监管要求,是前述产品备案要求严格落地执行的关键。险企人士介绍,此前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公司认为落实“报行合一”是总公司的责任,分支机构支付银保业务费用时便随意突破备案佣金率上限;有的公司认为落实“报行合一”是分支机构的责任,总公司便对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放任自流。

针对这种乱象,《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保险公司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各类费用科目列支的具体要求,根据费用事项实质与受益对象认定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共同费用应建立费用分摊机制。

尤其是严格规范佣金支付。保险公司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列示的佣金率上限,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如果发生违规行为,险企应及时调整和自查。根据《通知》,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定期对费用假设开展回溯分析,发现实际费用率高于精算假设或费用结构不合理的,应当及时对费用水平或费用结构进行调整,确保持续满足“报行合一”要求,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将“报行合一”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项目,加大对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专项审计,强化银保业务财经纪律监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主任赵明表示,为了真正实现“报行合一”,保险公司需要从总公司到分支机构,层层落实、严格把关。首先,保险公司总公司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率,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执行与总部政策保持一致。其次,分支机构需要认真执行总公司的政策,确保上报的佣金率与实际使用一致。此外,银行机构也应遵守相关操作规范,不得虚报、乱报佣金水平。

强监管:必要时向银行延伸检查

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和检查力度,重点关注佣金水平超支、费用不真实、渠道套利、账外支付等问题,必要时向银行延伸检查。

地方监管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监管局应当重点关注总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科学设定数据指标,监测“报行合一”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各监管局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测,对业务增速、费用水平等存在异常的,及时预警并进行早期干预。

同时,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监管局还应开展保险公司“报行合一”专项现场检查,鼓励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并结合非现场监测数据科学精准立案。“检查重点关注佣金水平超支、费用不真实、渠道套利、账外支付等问题。”《通知》表示,必要时向银行延伸检查,发现账外暗中收取、输送利益等商业贿赂行为的,及时按程序向公安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移交。

赵明表示,加大“报行合一”监管力度,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一方面可以促进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和整个行业不断加强创新和改革,推动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严格执行“报行合一”,也能够让消费者直接受益。“一是保险公司上报的佣金率与实际使用保持一致,避免了虚报、乱报情况,可以帮助降低保险产品价格,从而让消费者以更低价格购买到优质保险产品。”赵明表示,二是“报行合一”规范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避免了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使得保险市场的竞争更加公平、透明,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也能够更加放心、安心。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韩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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