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滚动 > 消息正文

让“微采”更“惠采”

2023-01-21 11:23:38  来源:中国金融商报     编辑:LIZHENG

政采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让“微采”更“惠采”

——浅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 胡梦琰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我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20年12月,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这为更好地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推动其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今年5月,在新冠肺炎疫情之下,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为此,国务院出台了《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要求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立即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对相关扶持措施进一步细化。一方面,要求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如,规范资格条件设置,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另一方面,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此外,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这些支持性政策的出台更加丰富了《办法》的覆盖面,是在现行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下对《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对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参与政府采购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还有一些现实问题:“前端”准入壁垒仍然存在,某些领域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存在差别待遇、歧视行为;政府采购活动相关配套服务体系仍待进一步优化提升;“后台”监督管理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仍需进一步完善等。

面对这些“卡脖子”问题,如何引导中小企业规范参与政府采购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要从政府和中小企业这两个采购活动参与主体入手,寻找关键点和突破口。

从政府角度来说,作为采购政策的制定者、采购需求的提供者和采购行为的管理者,政府要在政策支持、服务流程、监督管理这三方面进行优化提升。

一是以“实”创“新”,让政府采购政策成为驱动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向标”。一方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应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计划清单,广泛征求中小企业意见,吸收采纳合理诉求,让政策出台更接地气。另一方面,要结合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智慧创新等发展趋势,积极推动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深入挖掘“科技政采”新模式,引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是以“标”立“规”,让政府采购服务成为推动中小企业参与的“护航灯”。要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审核流程,加快推进无纸化办理、不见面办理、免证明化等审核机制。持续推进减免采购文件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合理压缩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公告完成时间、履约验收时间等,促进政府采购流程提质增效。建立采购资金预付款制度,加快合同资金支付,鼓励中小企业使用金融服务产品,积极打造“政采贷”,减轻中小企业资金运营成本,全面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是以“明”释“信”,让政府采购监督成为联动中小企业管理的“阳光房”。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全面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消除对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歧视行为、区域壁垒,推行中小企业准入信用承诺,为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公正的竞争环境。要建立跨区域抽取专家评审机制,扩大远程异地评标覆盖面,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促进评审质效提高。要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度,实现“全链条”信息公开,有效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执业行为,让采购活动在“阳光”下运转,接受社会监督。

从中小企业角度来说,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提供者,中小企业要在培育竞争优势、扩大协同合作、利用优惠杠杆等方面进行改造提升。

一是寻求“横向突破”,培育特色竞争优势。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办法》中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等鼓励政策,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同时,要进一步深耕细作重点领域、局部区域,形成产业特色竞争优势和区位优势,提升未来中标胜算。

二是扩大“纵向联合”,谋求企业合作共赢。中小企业要积极推行“走出去”策略,以与行业前沿大企业组成联合体、获得大企业分包等形式,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尤其是对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绑定专业合作分包企业等共同参与,将有利于提升投标评分和中标概率,实现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共赢。

三是运用“中心杠杆”,彰显政策扶持成果。中小企业要围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进行深入解读研究,充分利用好优惠政策施行的叠加效应,进一步发挥稳岗补贴、减税降费、融资支持等系列纾困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最大程度地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

中小企业作为畅通国民经济发展的“毛细血管”,在维护市场竞争活力、保障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办法》等系列支持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主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为这“一池春水”注入了源源不断的生机和活力。相信在未来,这些给予中小企业的“微采红利”定能发挥出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政府采购效能等连锁“推动力”“向心力”,让“微采”更加“惠采”,让广大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更加强大、更富活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无相关信息
热门推荐
网友评论
返回顶部
{"remain":9979,"success":1}http://china.prcfe.com/global/2023/0121/1058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