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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评审专家的“坐标”

2023-06-02 11:03:51  来源:中国金融商报     编辑:LIZHENG

找准评审专家的“坐标”

■ 欧雨祥

评审是政府采购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环,评审结果是参与政府采购具体项目评审的专家在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后,为采购人选取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供应商的法定依据。虽然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开展多年了,但目前较少有人提出这些方面的问题: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中到底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与采购人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评审中应履行什么样的职责义务?应为采购人完成哪些工作任务?

笔者之所以提出上述问题来探讨,是因为确立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义务范围,更有利于评审专家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更好地服务于政采人,贯彻落实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评审专家的法律地位

现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涉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地位的有关规定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这里将评审专家的法律地位确定为“相关人员”的范畴。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办法》第三条规定,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这里讲到评审专家库人员的选聘、管理,认定评审专家的法律地位是“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上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到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或者“人员”,并没有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更没有明确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和义务,使得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地位不十分精准。既然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如此重要,要建立专门的评审专家库,采购人必须要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标,却没有给予评审专家一个恰当的法律地位。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到底是什么身份?笔者认为,评审专家应属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公证人员”,是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专业鉴证人员。这个中介机构的评审专家身份有着双重性。一是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组建的(财政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采购人拥有使用权,实行管用分离),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专业人员,协助财政部门起监督作用(代行财政部门行使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部分监督职责);采购评审专家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还要接受行政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二是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为采购人办理政府采购评审事项,采购人为其劳务支付评审报酬和必要的差旅费;评审专家在被抽取办理每项采购事项的评审中独立行使评审权,并监督采购人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落实情况,不被采购人左右,处于独立地位。

由此,笔者建议,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订过程中,应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律地位。建议表述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接受采购人委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中介机构鉴证人员。

采购人与评审专家的关系

笔者认为,采购人与评审专家的关系,应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评审专家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参与每个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参与评审的项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种委托关系的建立又有其特殊性,双方并没有签定委托协议,而是事实形成的委托,即一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采购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回应参与采购项目评审,这种委托关系就立即形成(抽取短信通知、评审签到表、承诺书即为凭证),直到该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同时,这种委托还是双重委托,既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为其办理采购评审事务,又同时协助财政部门发挥监督作用。

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已经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双重委托关系表述得十分清楚,且至少说明了五点内容:

一是采购评审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组织评审活动的责任主体。

二是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抽取的评审专家构成。

三是评审专家必须按照采购人的委托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地完成评审工作任务。

四是在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是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如,有关部门曝光多起案例,涉及在采购项目中将资格审查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节能环保产品数据核对不细、面向中小企业政策不落实、代理机构未能依法按程序组织评审等问题,都与评审专家有关,同时,与采购人存在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过度依赖评审专家有关。

评审专家应履行的职责义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行的职责义务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前期专家论证(咨询)和参与每个采购项目评标两个方面。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数量较多、体系庞大,依据政策一一对照,评审难度不小。若对应职责义务不清,不仅不利于采购评审专家依法依规评审,而且也不便于对采购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因此,要聚焦评审专家管理重点环节,应不断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明确评审专家权责,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加强评审现场规范与监督,从而保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合规、公平、公正。

专家咨询和论证。在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很多采购环节都需要进行专家论证,例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进口产品采购论证、公开招标转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论证、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论证等。各类论证的内容、侧重点有所不同。比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论证主要围绕采购的唯一性出具论证意见,从而论证项目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口产品论证则是围绕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论证,则需要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采购文件论证则需要论证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岐视待遇、是否落实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帮助采购人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这些方面对采购评审专家的规定,相关专业知识和要求都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十分清楚的,需要借助评审专家的力量来解决,但评审专家也只能凭着自己平时所积累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

参与采购项目评价。这是评审专家最主要的工作任务,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编写评标报告,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推荐中标候选人。

由于法定职责义务不明,在评审活动中,专家仅靠品德标准来约束、引导自己,要达到科学严谨的评审行为准则缺乏内生动力,存在以获取劳务报酬为目的,对评审工作的责任心不够,没有履职尽责的现象。比如,有的专家对招标文件不仔细研读,根据投标文件的精细程度、标书厚薄、获奖证明等主观打分;有的评审专家为早点完成评审任务,不仔细审查投标文件,不仔细辨别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证书真伪、颁发时限等,导致评审过程出错而被投诉,影响采购项目进程甚至中标结果;还有的评审专家为了多收专家评审费,在评标中故意拖延时间,导致评审超时,信息泄密,给采购项目带来了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关于评审专家应履行的权责义务内容,目前没有集中在一个法律法规中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而是分散在几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并且不同的采购方式要求也不一致,需要评审专家去认真学习和把握,综合归纳出来。建议在有关制度中增设专章,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一般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以及禁止行为进行集中、明确、系统的规定,并让专家熟练掌握。

如何用好管好评审专家,以及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课题。评审专家参与到政府采购评审环节中,既是制度安排,更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着力点。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体系庞杂,涉及行业多,来源众多分类细,是不可控也不允许控制的人为因素,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关键一环。健全政府采购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公约、规范标准、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势在必行。

(作者系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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