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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本地化服务列为评审加分项

2024-01-31 11:25:15  来源:中国金融商报     编辑:LIZHENG

【有问有答】

能否将本地化服务列为评审加分项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有“粉丝”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能否将本地化服务列为评审加分项?”

回答

对于上述问题,许多专家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据了解,随着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力度的逐年加大,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公布,本地化服务不再适合作为加分项。因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关注本地化服务也在常理之中,也是希望供应商能够更好地服务。”江苏省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的工作人员张锐表示,不一定非要强调本地化服务,想要让供应商更好地服务,可以通过加强考核的方式,在采购需求中明确售后服务要求,以及对售后服务的考核要求,通过售后服务考核来加强管理。

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杨锡才也表示,与其关注服务是否本地化,不如看一看供应商响应的时间。

谈及响应时间,也要特别注意一些假借响应时间之名而实则排斥外地供应商的歧视性规定。举个例子:要求供应商10分钟内到达现场,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排斥了外地供应商。不过,记者在平时的采访中发现,对于环卫等类似项目,采购人更希望供应商能够及时服务,如此一来,本地企业更具竞争优势。但这并不代表外地企业没有任何机会,记者发现,很多外地企业也会选择采取驻点等方式,满足采购人及时性的要求。

法律链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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